湖州公安温馨提醒
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,对任何无理取闹、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绝不姑息。
导读:
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受法律保护。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绝大多数群众都能支持理解,全力配合。但就是有少数人,法律意识淡薄,对正在执法的警察无理取闹,甚至动手动脚。近期,我市发生多起阻碍交警执法案件......
这是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镜头:
图中女子不但开口辱骂交警甚至还对交警大打出手↑
这种阻碍执法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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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时20许,一辆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经过该路口,姚警官发现后迅速向驾驶人作出停车手势,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。驾驶人谢某无视民警指挥手势,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冲卡,被前方警力截停。
姚警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时,驾驶人谢某不但不接受批评教育与处罚,反而对其进行语言辱骂与威胁。乘坐在电瓶车上的方某故意躺倒在路上撒泼耍赖并对其进行诬陷,企图博得旁边路人同情。目睹民警执法全过程的周边群众当场戳穿其恶劣行径,并纷纷表示愿意为民警严格规范执法作证。
开发区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对谢某、方某两人以辱骂、吵闹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,谢某被处治安拘留6日,方某被处警告处罚。
下午17时许,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南街由北向南方向驶来,由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,吴警官立即上前实施拦截,指挥车辆靠边,要求当事人接受处理。
该男子听闻要处罚以后,佯装要把车辆停在路边,在靠边过程中,突然驾驶车辆加速欲意图强行离开。吴警官随即阻拦该男子离开,但由于车辆突然加速,车速较快,其被车辆带倒倒地,手肘膝盖被擦伤。正在该路口另一侧执勤的王警官等立即带领其他执勤人员支援,并抓获企图逃逸的违法嫌疑人。
赵某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处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。
上午8点半,在明珠路与长吕线交叉路口,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柯某将自己的电动车骑在了机动车道上。
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,在一辆辆小轿车中间穿梭,容易引发交通事故。杨警官和同事赶紧叫停柯某,劝导她将车子骑到一旁的非机动车道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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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柯女士没有听从劝导,而是将车骑到了机动车的待转区内。杨警官向柯女士表示,针对她的违法行为,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。而这,一下子引爆了柯女士,她一边辱骂一边阻止交警拿自己的车钥匙。
面对杨警官开具的处罚决定书,柯女士拒绝签字,她一把抢过处罚决定书,一怒之下将决定书撕得粉碎。“当时她老公赶来,劝她接受处罚,并打算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,谁知为了阻止自己的老公签字,她直接撕了处罚决定书。”杨宇说。
最终经派出所调查取证,柯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,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
知道哪些行为是阻碍执法吗?
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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譬如拒不出示驾驶证、坐在车里拒不下车、拒绝接受民警的检查这属于消极阻碍。无理纠缠、辱骂民警这属于言语阻碍。爬车顶、钻车底、阻挡车辆属于行为阻碍。抱住民警大腿、抱住民警身体发生肢体接触,阻碍民警执法属于行为攻击。徒手、扇耳光、打掉民警的帽子或持棍持刀威胁攻击属于暴力袭警等等.....这都属于阻碍执法的行为!
法律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:
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
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五条规定:
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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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,对任何无理取闹、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绝不姑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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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州公安